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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人治是兩種對立的治國方略,兩者各有其涵義與特征。由于人治存在的弊端與法治的巨大優(yōu)越性,現代社會選擇法治成為必然。法治具有的局限性,決定了在推行法治的同時要充分發(fā)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一、法治的特征
1、什么是法治
以法律為標準,來判斷人的行為是否規(guī)范以及決定違法應受的懲罰,是法治概念的核心。新中國成立之后,國家領導層在符合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向法律制度完善的國家不斷學習,同中國實際相結合,一直致力于中國法制的建設。尤其近幾年,國家在完成初步經濟建設的基礎上開始提出建設法治國家的口號,更是凸顯了當代人對法律的重視,以及法律意識的提高。
2、法治的優(yōu)點
依法治國最大的優(yōu)點在于其公平性,不論地位如何,不論職業(yè)如何,只要違反法律,受到的都是同樣的處罰。尤其對于弱勢群體來說,由于其法律意識薄弱,對法律規(guī)定等的不熟悉,一是導致無法準確辨別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或是觸犯了什么法律,二是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有效地找到維護自己的辦法。而將我們的國家建設成法治社會后,這種情況將會得到很大的改善,使弱者有了保護自己的武器,強者有了規(guī)范自己言行的約束。
真正的做到“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3、法治的缺點
當然,法治并非是十全十美的,建設法治社會,初衷是為了規(guī)范公民的言行舉止,限制不良行為的產生,但如果國家、公民在任何事情上都嚴格按照既定律法當做唯一的依據,來判斷行為的對錯,人與人之間不再重視人情紐帶,那么整個社會將變得冰冷疏離,這與建設法治國家的初衷并不吻合。
二、人治的特征
1、什么是人治
所謂人治,顧名思義就是以統(tǒng)治者的思想來治理國家。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大方向由統(tǒng)治階層來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幾千年中,這種思想被統(tǒng)治階層大為推崇,中華民族一直處于這種統(tǒng)治之下。直到近代以來,西方管理制度傳入國內,其優(yōu)越性與普適性得到認可,讓我們學習到了一種嶄新的管理模式,才在新中國成立后從人治轉向法治。
2、人治的優(yōu)點
人治的治理模式并非沒有可取之處。這種治理方式在統(tǒng)治者賢明的基礎上,會規(guī)避掉很多條條框框,帶領社會飛速往前發(fā)展,同時整個社會對于人文的推崇會更加明顯。儒家思想作為中國幾千年來的統(tǒng)治思想,更是大力推崇“人治”,有利于中央集權,加固了統(tǒng)治者的統(tǒng)治。另外,人治的環(huán)境從社會風氣上說對人有一定的督促作用。譬如古代入仕,參加科舉的必須是孝敬父母,名聲良好的學子,名聲對人的發(fā)展極其重要,一旦風評不好,將會失去很多向上走的機會,即使是現代,當官為政者的名聲也是極其重要的。
3、人治的缺點
但與此同時,人治的缺點也極為明顯,當以統(tǒng)治者為治理國家的核心時,一旦統(tǒng)治者出現了一點失誤,那么整國家將會受到重大影響;此外,人治的另一個缺點是沒有足夠強大的律法來規(guī)范統(tǒng)治階級的行為,當權力集中在不受約束的人手中時,權力就會失控??v觀中國的朝代更迭史,每個朝代的覆滅無不驗證了人治的不可取。
三、如何看待兩者的關系
1、互為補充
人治與法治的關系首先是互為補充的關系。法治缺少了人治的人情,人治缺少了法治的理性,要想真正的治理好一個國家,必須將兩者結合起來。在公正準確的踐行法律時,也要在合適范圍內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考慮進去,使我們的行為既是正確的,又是溫情的。人治的思想可以看做是法治管理下的潤滑劑,讓許多的法律舉措更易被人接受。對待違反法律的人在符合法律量刑的范圍內,考慮犯罪的動機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在往正確方向引導的同時做出最公正準確的決斷。
2、互相約制
人治與法治也應該是互相制約的。當面對同一種行為時,法治的理性會對抗人性的軟弱來避免做出錯誤的判斷,而人性的思考方式會使法律條例變得不再冰冷無情。這種互相制約的管理方式,會使得社會在充滿溫暖的環(huán)境中高效運轉,比起摒棄其中一種的管理制度要更加周全。
總而言之,通過上述分析,法治能夠保障國家機器的長遠運轉,人治只能在某個時期出現短暫的輝煌,中國近代歷史的恥辱也正是因為人治而落下的禍根,閉關而治,盲目自大,不與世界接軌都是因為個人觀點而使中國被世界遠遠的拋在后面也是必然的,所以,只有加強改革開放,加強法治才是國家發(fā)展的必走之路,長遠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