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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范疇中,哲學上的偶然聯(lián)系和必然聯(lián)系特別重要,但是也不可以過分糾結偶然聯(lián)系和必然聯(lián)系這個問題,否則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法律判定一直處于永無休止的論證中,對法律判斷并沒有好處,由于我國沒有將法律問題和刑法中的現(xiàn)實問題分清楚,導致我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一直處于瓶頸階段,并且我國目前犯罪構成體系比較平面化,在判斷犯罪時,經(jīng)常將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放在一起,如果承擔責任的標準只設定為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要素,在判定因果關系的時候就會比較模糊,從而影響到罪犯罪名和刑法的判定。因果關系中的“因”是指罪犯的危害,“果”是指罪犯危害的結果,因果關系是指罪犯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之間的關系。
1、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危害行為”
因果關系中的“因”是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要考慮的危害的范圍,包括所有和案件結果相關的情況。因果關系中的“因”,不能只判定刑法中的行為性質,因果關系的研究和罪犯認定的順序可以隨意調換,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必須要研究相應的因果關系,為罪犯的認定提供依據(jù)。但是如果將因果關系行為的相關內容都納入刑法因果關系中,也不合理,這樣不僅會受到客觀因素的誤導,而產(chǎn)生了錯誤的判定,而且會給司法工作者帶來較重的工作負擔。如:孫某受到飛機連續(xù)失事的影響,試圖通過飛機失事謀殺朋友,所以在朋友出差前,說服朋友乘坐飛機,最終,朋友確實在飛機失事中死亡。這個犯罪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員使用逆向推理的方法對這個案件進行分析,對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因”沒有進行相應的限制,就會得出“孫某蓄意殺人”的結論,但是在刑法中,孫某誤導朋友乘坐飛機,并不是故意殺人的行為,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這個案件的因果關系并不是刑法判斷的依據(jù)。在對犯罪案件進行分析時,司法人員必須根據(jù)實際情況,對案件相關事實進行綜合分析,尤其是“入罪功能”因果關系的分析,危害行為的范圍要包括因果關系中的“因”,但是如果在判斷因果關系過程中,又出現(xiàn)了其他因素,那么就要對這些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其是否會中斷行為,從而出現(xiàn)了其他的因果關系。
2、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危害結果”
利用刑法對犯罪案件進行判定時,如果舉動犯的構成要件不包括犯罪結果,那么,在判斷過程中,也要對犯罪結果進行考慮。一般情況下,構成要件和非構成要件都非常重要,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將會嚴重影響司法工作者對罪犯進行定罪,而非構成要件將會嚴重影響罪犯的量刑。如果主觀地來判斷危害行為所產(chǎn)生的危害結果,那么危害結果就會是相當?shù)?。但是,只要根?jù)社會平均人的判斷和認知能力來判斷危害行為產(chǎn)生的危害結果,那么即使在考慮到被害人的特殊情況等其它因素時,依然能認定它們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
3、區(qū)分因果關系承載的功能
因果關系從某種角度上具有一定的事實性,這是因為因果關系本身就是一種客觀上的聯(lián)系,不能再摻入其他價值因素;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為司法工作者要考慮事件導致的損害結果,從而判斷事實,所以不能進行毫無意義的價值判斷。英美法律體系中的“雙層次原因理論”就是在強調法律屬性中的因果關系,司法工作者在分析罪犯承擔責任的理由時,首先要滿足因果關系的測試,然后融入價值因素和社會政策因素進行衡量。我國刑法理論中,刑事犯罪的要件中并不包括因果關系,但是因為我們經(jīng)常在討論客觀刑事事實時,也考慮了因果關系,使人誤以為因果關系也是嫌疑人罪名成立的條件之一。
4、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
(一)根據(jù)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判斷
這是指根據(jù)已有的相關刑事法律來判定,尊重既定規(guī)章條例。例如:刑法犯罪中有一種結果稱作“致人死亡”,判定這種因果關系時,最主要的是要判斷犯罪人的相關行為是否觸犯了相關法律,可以構成一定的罪名,這也是判斷嫌疑人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的依據(jù),判斷因果關系中的直接、間接情況。除此之外,確定一些法定刑也需要通過“致人死亡”來實現(xiàn)。所以,司法人員就必須細致全面地考慮行為與間接后果之間的關系。
(二)根據(jù)相關法律精神進行判斷
到目前為止,法官是案件判定的主體,其對某些案件進行判定時需要以刑事政策和法律精神為依據(jù)。刑法與宗教存在相似之處,它們都被認為是一種必須遵守的規(guī)范。這也適用于與刑法因果關系有關的判斷,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果關系與刑事犯罪是否存在直接聯(lián)系,是一項難以確定的事實。例如,有關聚眾斗歐的案例,某攻擊者對他人進行了人身傷害,致使被攻擊者形成重傷甚至死亡。然而參加斗毆的所有行為者都是致受害人形成重傷或死亡的嫌疑人,所以確定對受害者的死亡負全責的人是誰則十分困難甚至不可能做到。在此情況下,司法人員應該判決所有參與毆斗的嫌疑人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嫌疑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僅憑因果關系進行判定,還要綜合形式案件中客體、主體、主觀等方面的要件,有些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要是過失或故意,才可以構成刑事犯罪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刑法判定過程中,盡管因果關系極大的促進了案件的判定,但是在實際分析中,仍要綜合分析案件中的因果關系,為確定嫌疑人應付的法律責任提供依據(jù)。